《中國新聞周刊》第678期封面
  對於外逃貪官,首選目的地是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等國,次選則是俄羅斯、拉美、非洲、東歐或者周邊國家,太平洋島國和中美洲一些國家,也是選擇之一。
  《中國新聞周刊》記者|席志剛
  (本文刊登在第678期《中國新聞周刊》)
  近日,洛陽市副市長郭宜品被證實自8月5日起失聯,究竟是被紀檢部門控制還是已經外逃,或者依然在境內藏匿,尚不得而知。
  如果他已經外逃,會逃往哪裡?
  在轟轟烈烈的反腐行動中,貪官外逃也成為一個熱議話題:攜帶巨款向境外跑路的貪官如何出逃?他們如何轉移資產?一般會選擇什麼地點藏匿?
  外逃七步法
  通過對近年來貪官外逃的案例分析,基本可以總結出轉移資產—家屬先行—準備護照—猛撈一筆—辭職/不辭而別—藏匿寓所—獲得身份這一外逃路徑,俗稱外逃七步法。
  前三步至關重要,最能體現貪官處心積慮、精心準備之策。
  轉移資產則更能體現出貪官的智商。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的一份課題報告詳細披露,中國腐敗分子通常利用現金走私、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對外投資以及信用卡工具、借道離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關係人等八種途徑向境外轉移資產。
  其中現金走私是貪官認為相對比較安全的一種方式。儘管有更快捷的代理機構轉移現金的方式,但考慮到安全因素,許多貪官甚至採用螞蟻搬家式的“水客”攜帶現金出境到香港,這種方式雖然笨拙,轉移大量資金比較慢,但不易暴露,目前依然有貪官使用這種方式。
  替代性匯款體系在中國主要表現為以非法買賣外匯、跨境匯兌為主要業務的地下錢莊。2012年,上海警方破獲一起特大地下錢莊案,8名犯罪嫌疑人通過在境內外開設對沖賬戶的方式,以正常貿易業務為掩護,非法辦理金融匯兌業務,其中不乏貪官藉此轉移資金。
  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離岸金融中心、境外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報告還指出,由於目前中國對一些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中國腐敗分子或其特定關係人常常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
  近年破獲的貪腐大案顯示,通過在海外的特定關係人轉移資金成為貪官轉移資金的新趨勢。所謂“特定關係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多數腐敗分子在出逃前,會先將其家屬或情人移居境外,併購置如不動產、汽車等海外資產。
  2001年,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與前兩任行長許超凡、許國俊一起“消失”,三人貪污挪用公款近14億元的大案才暴露出來。三人外逃路徑大致是:在案發前兩年,他們便開始將大部分資金非法轉移到香港,其後或購買房產,或炒賣外匯、股票,或通過賭場洗錢,將贓款轉移到海外。待資金轉移完畢,3人先逃至香港,再轉逃至美國,外逃之前毫無徵兆。
  在轉移資產的同時,貪官往往令其家屬,尤其是子女先期前往當地留學或求職,或在當地為其家屬開立公司。有的貪官甚至不露聲色,直至外逃後,外界才知其已為“裸官”多年。
  要想順利出境外逃,護照必不可少。一些被查獲的貪官,不少都擁有一個或多個真假護照。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在案發時,辦案人員搜出貼有胡長清照片的假身份證兩個,化名高峰和胡誠,護照兩本,化名陳鳳齊和高峰。
  外逃貪官,有些人是利用不上交的私人護照,更多人是用假身份證再辦一個護照,這些都不在審批、報備之列,單位根本監控不到。也有貪官利用手中所握權力,能夠通過公安機關改名換姓辦理真護照。胡長清案發後交代,其假身份證是南昌市某派出所副所長所辦,胡也給妻子和子女辦了假身份證和因私出國護照。又如,茂名市原市委書記羅蔭國、茂名市原常務副市長楊光亮都被查出持有多個身份證。
  至此,貪官已完成了外逃前的一切準備,此時貪欲被進一步放大,猛撈一筆後,剩下的就是選擇出逃時機了。
  貪官外逃前的“準備三法”同時也是對官員監管的三重尷尬:貪腐這麼多年不被髮現、當裸官卻沒有暴露是第一重;外匯管制如此嚴格,依然能夠成功轉移資產出國是第二重;有多本護照、多重身份而不被髮現是為第三重。
  北美是首選外逃目的地
  貪官轉移資產時,其實已暴露出其潛逃境外的目的地,只不過此時尚未被髮現。在精心策劃好上述系列出逃準備後,腐敗分子會選擇一個適當的時機
  貪官外逃一般採用秘密偷渡、持假護照、出訪不歸三種方式。偷渡多見於案發時且未做好外逃準備,倉皇出逃時選擇的一種方式。
  公安部經偵局追逃行動隊隊長文小華警官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目前中國在口岸和進出境管理方面極為嚴格,加之倉皇出逃已極為罕見,故貪官外逃出境已很少選擇偷渡的方式。
  相比之下,化名出境則是不少貪官的選擇,由於有了多重身份和多本護照,貪官因私出國自然很容易得逞。
  一般而言,貪官在案發前一旦發現形勢不妙,便以某種藉口原因不明地突然離職,開始外逃。比如河南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在群眾舉報了其經濟問題,引起紀檢部門的註意後,突然中斷正在參加的幹部培訓,從上海秘密離境。
  此外,貪官持公務護照以因公考察名義出國並逾期滯留不歸亦是一種出逃方式。
  一些腐敗分子在出逃前利用國有機構在海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本人以辦理業務的名義,利用其合法身份頻繁出境,長期游移於境內外之間,一旦感覺執法部門將對其採取行動,便選擇不再回國,直接外逃。
  央行的報告顯示,貪官外逃主要集中於加拿大、美國、澳大利亞、歐洲、東南亞地區。其中,美國、加拿大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又是發達國家,成為貪官外逃天堂。
  該報告還顯示,涉案金額相對小、身份級別相對低的,大多就近逃到中國周邊國家,如泰國、緬甸、馬來西亞、蒙古、俄羅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腐敗分子大多逃往西方發達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等。
  而一些無法得到直接去西方國家證件的,則先龜縮在非洲、拉美、東歐的小國,伺機過渡;有相當多的外逃者通過香港中轉,利用香港世界航空中心的區位以及港人前往原英聯邦所屬國家可以辦理落地簽證的便利,再逃到其他國家。
  之所以借道香港,還因為香港是個免簽港,且和世界上很多國家、地區都互免簽證,貪官從香港出逃沒有法律上的障礙。
  “如果犯罪嫌疑人外逃有規律,出境時不就很容易被攔截嗎?”公安部“獵狐2014”專項行動辦公室官員一再強調說,嫌疑人外逃並無規律可循,也沒有確鑿數據支持上述結論,僅以公開案例總結,對海外追逃並無太大借鑒意義。
  外逃貪官多握有實權
  上述報告建議加強對重點地區、敏感行業、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費方式的監測。特別提到的敏感行業包括金融業、壟斷性國有企業、交通、土地管理、建築等行業、稅收、貿易、投資部門等。
  從1992年至2014年的22年間,公開報道的外逃人員共有51人。其中,21人為政府部門各級官員,占總人數的約一半。還有19人為國企負責人,11人曾在銀行等金融機構任職,其餘多為企業負責人。
  21名外逃官員中,多數是地方或部門的“一二把手”。如廈門市原副市長藍甫、貴州省交通廳原副廳長盧萬里、深圳市南山區政協原主席溫玲等。若以級別論,廳局級官員易發生貪腐外逃。
  19名國企負責人中,比較著名的外逃者均為“一把手”,如昆明卷煙廠原廠長陳傳柏、上海康泰國際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錢宏、河南服裝進出口公司原總經理董明玉、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劉佐卿等。
  11名金融機構外逃人員中,比較著名的是中國銀行開平支行三任行長許超凡、餘振東、許國俊。此外,銀行機構中出納、會計等基層人員外逃的就有4人。如建行東莞分行金庫原保管員林進財、北京市房山區河北信用分社原會計楊彥軍等。
  在外逃人員中,多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利用職權為他人牟利,還有部分外逃人員涉嫌暗地轉移財產、逃稅、洗錢等罪名。在外逃人員中,涉及資金比較巨大的,多為國企負責人和金融行業者。外逃企業負責人中,多數涉及罪名是涉嫌利用職權牟利,騙購國家巨額外匯,走私普通貨物、逃稅,合同詐騙等。
  從51例官員及國企負責人外逃的情況不難發現,大多數外逃官員及國企負責人出逃前均有徵兆,比如其出逃的時機,多選在自己即將要被查前一段時間,尤其是組織談話前或已有相關人員被牽連時。
  比如,2003年4月,時任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的楊秀珠,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處理其弟楊光榮受賄案一個月後,她向省建設廳請假,稱母親生病需要照顧,隨後便失去了聯繫。幾天后,楊秀珠出現在美國舊金山的大街上。
  相對於高級官員,地方基層幹部出入境管控相對寬鬆。從2008年至2014年,外逃官員的級別呈現從高向低發展的走勢。此外,外逃官員所在的部門也由“熱”向“冷”變化。中山大學的一項調研發現,隨著公眾對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加,公共衛生、園林綠化、環保等部門也變成了“熱衙門”,可以支配大量的資源和資金,為滋生腐敗提供了溫床。研究人員指出,近兩年養老金、保障房、三農資金管理等與民生相關的政府部門官員外逃數量呈上升態勢。例如,2010年,時任廣州市花都區畜牧獸醫局局長劉榮福持護照前往美國至今未歸。
(原標題:貪官外逃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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